沧审批字〔20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全市推行准入准营“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实施。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8月26日
关于在全市推行准入准营“证照联办”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在全市开展准入准营“证照联办”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问效于企,以民生事项、高频许可事项为重点,打造沧州特色准入与准营一体化工作模式,对企业开办、涉企经营许可,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实行“流程接续、业务衔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实现准入准营“证照联办、一网通办、一码加载”,推动审批服务管理从“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打造市场主体办事“网购式”体验。2021年,选取物流公司、饭店、药店、商场超市等9个行业领域先行试点“证照联办”。2022 年基本实现高频重点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证照联办”全覆盖,营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准入准营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压缩准营时限,推进准入准营一体化
1.推行并联审批。在市场主体登记、参保用工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推行并联审批,实现市场准入一日办的基础上,大力推动“百事通”套餐中的准营许可并联办理,简化办理环节,实行审批审核“串改并”,现场勘验、检验检测等特殊环节,原则上“单改综”“多变少”。通过改革,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无准营门槛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涉及准营许可办理的,承诺办理时限平均压减法定时限的二分之一以上。
2.压减申请材料。强化企业准入“一日办”与创业创新“百事通”改革衔接联动,整合企业登记、准营许可的多张申请表,剔除重复要素,集成一张表单,实现一表申请。精简、优化、合并各审批部门要求的行业准入准营条件、材料清单,凡是政府部门出具、可通过数据共享的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再提交,整理形成统一的标准化材料清单,实现申请材料平均压减三分之一以上。
3.整合准营信息。在省级部门统一安排下,探索“一业一证”的具体实现形式,丰富营业执照内容,企业登记环节在营业执照上加载二维码,集成准菅环节生成的各类许可证信息,根据各部门的准营许可办理结果,实时更新二维码后台数据,实现企业准营信息“一码加载、一码覆盖”。二维码后台数据根据准营许可增项、变更、注销等情况动态调整。
4.实现“一口办理”。依托市、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百事通”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联审联办所需申请材料,同步办理线上线下的申办收件登记,实行“一口受理”。受理系统自动拆分综合申请表,统一分发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并行审查材料、审批审核、制作照(证)。出件窗口负责证照的集中送达与反馈。暂无法实现许可申请信息网上推送的,可实行相关准营许可的审核部门进驻“百事通”专区,实行线下办理。
(二)选取高频情形,打造“主题式”办事套餐
5.锁定高频情形。围绕壮大实体经济、促进创新创业、畅通国内循环、积蓄发展势能四大功能,根据市场主体存量、增量占比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年办理量,以国民经济行业最小类为单位,锁定美容美发店、物流公司、饭店、药店、健身馆、商场超市、酒店宾馆、汽车修理厂、小餐饮等9个行业在内资市场主体先行先试,自2021年9月30日起,推行准入准营“证照联办”。“证照联办”办事套餐原则上应在同一层级实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规范事项实施层级。
6.落实联办清单。按照精简、协同、高效的原则,梳理集成9个试点行业准入准营条件,精准了解市场主体在业务范围、经营条件等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归拢整合全部审批服务事项,定制形成“证照联办”准入准营办事清单,确定事项名称、实施层级、实施部门、办理时限等申请信息要素和申请材料,做到依法设定的不漏项,缺乏依据的坚决剔除。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纳入“证照联办”试点的行业清单和办事指南。逐步将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纳入“证照联办”范畴,实现营业执照与经营资质资格变更同步办理。
7.推行告知承诺。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食品小餐饮登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涉及现场核查环节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核查,统一由监管部门实施。
8、推进信用+承诺制改革。建立信用使用规则,将信用嵌入审批服务前端,依法依规对行政相对人开展信用状况查询,规范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失信情形。探索更多事项分类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将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各准营事项审批部门在决定生效(结果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归集的统一格式形成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等,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公开。
9.压减办理时限。9个高频办事套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审前服务、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验等为基本程序环节推行并联审批,办理时限按照整合压减后单项许可的最长时限确定,平均压减法定时限的85%以上,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等特殊环节不纳入办理时限。精简、合并准入准营申请材料,剔除重复材料,推行数据共享,形成一套申请材料,材料数量平均压减50%以上。精简后,审批事项少、程序简单的办事套餐,2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超过10个;审批事项较多、程序复杂的办事套餐,15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超过33个。
(三)推进信用分级监管,建立新型综合监管机制
10.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管衔接,逐步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特别是将企业告知承诺履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向社会公示监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推广线上“一网通办”
11.积极使用网上审批服务系统。省级相关部门将贯通完善相关系统,实现涉企信息数据“多方复用”“全程通用”。市县两级在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12.推广电子材料应用。强化电子印章应用,加快推进环节文书、审批结果加盖电子印章,实现电子化流转、送达。全面推广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联动更新,将企业和个人基础证件及高频使用的资质资格证书纳入管理,拓展电子亮证应用场景,条件成熟的,可取消纸质证照,直接发放电子证照。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应用,加快建设电子档案归档管理系统,推进全程电子化审批,逐步取消纸质材料,实现审批档案自动收集、归档、清点。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改革意识,把“证照联办”工作的推进落实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证照联办”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一体协同推进“证照联办”工作深入开展。市有关部门负责加强本系统条线事项的沟通连接,对上加强沟通请示,对下做好业务指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做好系统对接改造工作。各县行政审批部门要负起责任,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落实举措,推动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考评问效。各地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证照联办”工作落实,鼓励各地发挥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实践,积极稳妥推进,将更多创业创新“百事通”情形纳入“证照联办”范围,形成“一招鲜”式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落实力度,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评议制度,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及时组织督导整改,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证照联办”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证照联办”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通过主要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自主运用改革成果,形成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试点行业“证照联办”准入准营定制办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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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套餐 |
审批服务 |
行使层级及部门 |
原申请材料 |
获取方式 |
“证照联办”需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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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店 |
公司情形 |
开办 |
企业设立登记 |
市、县级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公司章程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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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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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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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所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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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 |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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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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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发票 |
市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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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用工登记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职工参保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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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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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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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登记表 |
数据共享 |
||||||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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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乡镇街道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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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承诺书 |
提交 |
||||||
3.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4.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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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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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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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报告)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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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店 |
个体工商户 |
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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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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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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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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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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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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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经营者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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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乡镇街道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
2.申请人承诺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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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4.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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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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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提交 |
||||||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提交 |
||||||
8.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报告)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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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 |
公司情形 |
开办 |
企业设立登记 |
市、县级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公司章程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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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所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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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 |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参保用工登记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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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参保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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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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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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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登记表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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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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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营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使用登记表 |
提交 |
|||
2.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
提交 |
||||||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提交 |
||||||
4.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数据共享 |
||||||
汽车修理厂 |
个体工商户 |
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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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提交 |
||||||
公章刻制 |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经营者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准营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使用登记表 |
提交 |
|||
2.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
提交 |
||||||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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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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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办理城镇污水排水管网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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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1.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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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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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达标承诺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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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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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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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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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县级行政审批局 |
1.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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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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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人和安全员证明证书等)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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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告实景效果彩图、广告画面效果彩图及广告具体位置平面图(户外)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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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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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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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适用)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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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产能过剩行业,需附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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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非必要)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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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馆 |
公司情形 |
开办 |
企业设立登记 |
市、县级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公司章程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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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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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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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所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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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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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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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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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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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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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用工登记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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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参保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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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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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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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登记表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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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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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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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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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数据共享 |
||||||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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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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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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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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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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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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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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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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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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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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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经营者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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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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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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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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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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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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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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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馆 |
若办理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食品销售经营许可需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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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县级行政审批局 |
1.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1.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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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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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人和安全员证明证书等)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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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告实景效果彩图、广告画面效果彩图及广告具体位置平面图(户外)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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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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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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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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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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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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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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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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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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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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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承诺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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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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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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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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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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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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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报告)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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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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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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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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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操作流程图或文件(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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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储存条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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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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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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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材料:a、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b、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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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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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宾馆 |
公司情形 |
开办 |
企业设立登记 |
市、县级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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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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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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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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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所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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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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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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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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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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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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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用工登记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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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参保信息 |
数据共享 |
||||||
3.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 |
数据共享 |
||||||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
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登记表 |
数据共享 |
||||||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
准营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
4.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操作流程图或文件(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
提交 |
||||||
5.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储存条件) |
提交 |
||||||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提交 |
||||||
7.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
提交 |
||||||
8.其他材料:a、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b、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提交 |
||||||
9.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可以不申请办理)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提交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
内部流转 |
||||||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数据共享 |
||||||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提交 |
||||||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提交 |
||||||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
数据共享 |
||||||
酒店宾馆 |
公司情形 |
准营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
提交 |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3.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
内部流转 |
||||||
4.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
5.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
提交 |
||||||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7.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
提交 |
||||||
8.旅馆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
提交 |
||||||
9.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
提交 |
||||||
10.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
2.申请人承诺书 |
提交 |
||||||
3.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4.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提交 |
||||||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提交 |
||||||
8.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报告) |
提交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
2.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
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达标承诺书 |
提交 |
||||||
4.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提交 |
||||||
5.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需申请人现场出示),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提交 |
||||||
6.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酒店宾馆 |
个体工商户 |
开办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县级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提交 |
||||||
公章刻制 |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经营者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准营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
4.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操作流程图或文件(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
提交 |
||||||
5.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储存条件) |
提交 |
||||||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提交 |
||||||
7.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
提交 |
||||||
8.其他材料:a、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b、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提交 |
||||||
9.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准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可以不申请办理)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提交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
内部流转 |
||||||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数据共享 |
||||||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提交 |
||||||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提交 |
||||||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
数据共享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 |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
提交 |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3.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
内部流转 |
||||||
4.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
5.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
提交 |
||||||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7.合法、固定房屋建筑和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
提交 |
||||||
8.旅馆方位、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 |
提交 |
||||||
9.旅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
提交 |
||||||
10.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
酒店宾馆 |
个体工商户情形 |
准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
2.申请人承诺书 |
提交 |
||||||
3.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4.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提交 |
||||||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提交 |
||||||
8.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报告) |
提交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
2.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
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达标承诺书 |
提交 |
||||||
4.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提交 |
||||||
5.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需申请人现场出示),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提交 |
||||||
6.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
市、县级烟草部门 |
1.申请表 |
提交 |
1.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 |
|||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3.工商营业执照 |
内部流转 |
||||||
4.授权委托书 |
内部流转 |
||||||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
2.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 |
提交 |
||||||
3.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人和安全员证明证书等) |
提交 |
||||||
4.广告实景效果彩图、广告画面效果彩图及广告具体位置平面图(户外) |
提交 |
||||||
5.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6.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药店 |
公司情形 |
开办 |
企业设立登记 |
市、县级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5.医疗器械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
2.公司章程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
提交 |
||||||
5.住所材料 |
提交 |
||||||
公章刻制 |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参保用工登记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职工参保信息 |
数据共享 |
||||||
3.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 |
数据共享 |
||||||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
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登记表 |
数据共享 |
||||||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
准营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市、县级 |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提交 |
|||
2.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连锁总部零售门店时提供) |
提交 |
||||||
3.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
4.从业人员一览表(职称、学历证明文件) |
提交 |
||||||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
提交 |
||||||
6.质量管理人员简历、学历或职称证书 |
提交 |
||||||
7.验收、采购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 |
提交 |
||||||
8.有关中药质量管理、验收、采购、调剂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 |
提交 |
||||||
9.企业营业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实施委托配送的需提供委托配送协议 |
提交 |
||||||
10.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
提交 |
||||||
11.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
提交 |
||||||
12.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的健康证明文件 |
提交 |
||||||
13.委托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
内部流转 |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
县级 |
1.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
4.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操作流程图或文件(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
提交 |
||||||
5.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储存条件) |
提交 |
||||||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提交 |
||||||
7.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
提交 |
||||||
8.其他材料:a、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b、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提交 |
||||||
9.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级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3.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
提交 |
||||||
4.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
提交 |
||||||
5.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6.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
提交 |
||||||
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
提交 |
||||||
8.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不需提供) |
提交 |
||||||
9.经办人授权证明 |
内部流转 |
||||||
10.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不需提供) |
提交 |
||||||
1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只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不需提供) |
提交 |
||||||
饭店 |
公司情形 |
开办 |
企业设立登记 |
市、县级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3.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需申请人现场出示),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2.公司章程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
提交 |
||||||
5.住所材料 |
提交 |
||||||
公章刻制 |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参保用工登记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职工参保信息 |
数据共享 |
||||||
3.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 |
数据共享 |
||||||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
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登记表 |
数据共享 |
||||||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
饭店 |
公司情形 |
准营 |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提交 |
||||||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洁卫生间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提交 |
||||||
5.申请互联网经营的,应当提供登录申请人网站的地址 |
提交 |
||||||
6.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内部流转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
2.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
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达标承诺书 |
提交 |
||||||
4.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提交 |
||||||
5.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需申请人现场出示),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提交 |
||||||
6.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可以不申请办理)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提交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
内部流转 |
||||||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数据共享 |
||||||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提交 |
||||||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提交 |
||||||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
数据共享 |
||||||
个体工商户情形(面积大于50平米) |
开办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县级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提交 |
||||||
公章刻制 |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经营者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准营 |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提交 |
||||||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洁卫生间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提交 |
||||||
5.申请互联网经营的,应当提供登录申请人网站的地址 |
提交 |
||||||
6.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内部流转 |
||||||
饭店 |
个体工商户情形(面积大于50平米) |
准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
2.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
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达标承诺书 |
提交 |
||||||
4.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提交 |
||||||
5.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需申请人现场出示),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提交 |
||||||
6.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可以不申请办理)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提交 |
||||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
内部流转 |
||||||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数据共享 |
||||||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提交 |
||||||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提交 |
||||||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
数据共享 |
||||||
若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1.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 |
|||
2.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 |
提交 |
||||||
3.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人和安全员证明证书等) |
提交 |
||||||
4.广告实景效果彩图、广告画面效果彩图及广告具体位置平面图(户外) |
提交 |
||||||
5.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6.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
市、县级烟草部门 |
1.申请表 |
提交 |
||||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3.营业执照 |
内部流转 |
||||||
4.授权委托书 |
内部流转 |
||||||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
商场超市(非便利店) |
公司情形 |
开办 |
企业设立登记 |
市、县级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公司章程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提交或自动生成 |
||||||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
提交 |
||||||
5.住所材料 |
提交 |
||||||
公章刻制 |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办税员、购票员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
参保用工登记 |
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
2..职工参保信息 |
数据共享 |
||||||
3.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 |
数据共享 |
||||||
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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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登记表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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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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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营 |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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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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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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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操作流程图或文件(标注主要设施设备)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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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储存条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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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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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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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材料:a、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b、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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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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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非便利店) |
公司情形 |
准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可以不申请办理)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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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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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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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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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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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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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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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承诺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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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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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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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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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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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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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报告)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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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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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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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水水质、水量检测达标承诺书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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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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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需申请人现场出示),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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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内部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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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非便利店) |
个体工商户 |
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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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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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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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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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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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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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发票 |
县级税务部门 |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
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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